2.
本件拍賣標的上有庭園造景及第三人建物坐落,僅拍買土地,其上之建物、地 上物、植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係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請投標人或承受人注意農業發 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另應買人如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私法人及第34 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 證明文件,請應買人注意。
7.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 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建物權利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 6條之2第1項,則有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拍定後須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 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