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土地上有第三人陳○○所有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無門牌號碼)一棟 坐落,地上建物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故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拍賣土地有設定地上權,該地上權非在本件拍賣範圍,拍定後隨同移 轉(不塗銷地上權登記)。 六、本件拍賣土地雖有設定地上權,然查無地上權人趙○○於本件土地上所有 房屋。故本件拍賣,地上權人趙○○無優先承買權。
8.
本件拍賣土地與地上建物原同為債務人所有,依民法第425之1條規定,土 地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 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又本件僅拍賣土地,依民法第426之2條規定,地上建物 之所有權人即陳○○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