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建物部分坐落於拍賣土地上,據債權人陳報現為債務人居住使用,土地上另有其 他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拍定後除拍賣建物及其坐落基地依現況點交,其餘不點交。
3.
本件拍賣建物對拍賣土地外之土地使用權源不明,如為無權占有,有被訴請拆除之虞,請 應買人注意。
7.
本件拍賣標的之使用分區為墾丁國家公園第二種一般管制區鄉村建築用地,其使用上有無 相關法規之限制,應買人應先自行查明,與本院權責無關,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拍賣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部分占用鄰地,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 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且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 意。六、抵押權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