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本標拍賣建物坐落於同段184地號土地上,現由共有人居住使用。 2.本標僅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占有使用之情事,故拍定後不點交。
6.
本標拍賣建物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
7.
本標拍賣建物座落之基地因有強制執行法第80-1條拍賣無實益之情事,故不予以拍賣。至 於本標拍定人與基地所有人間就本標拍賣建物與座落基地範圍成立之法律關係,如有爭議,應 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六、本標係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 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若多人公同共有應有部分,則公同共有人全體應共同應買或優先承買, 或應買或優先承買之公同共有人應提出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否則應 買或優先承買無效。
8.
本件拍賣,如有1標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 分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