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及建物均係拍賣應有部分,現況上門口有許多信件未取,似無人居住,惟有無使用或 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拍賣土地及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及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 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土地及建物 一同承買。若土地及建物共有人均主張優先承買,建物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土地共有人 之優先承買權。
7.
本件拍賣之建物,其中增建部分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 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 權。六、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8.
本件土地為變更屏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107.07.
9.
之土地,使用分區 為「住二」第二種住宅區,基準建蔽率為「住二」60%,基準容積率為「住二」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