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上有數棟鐵皮建物(非拍賣範圍),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
6.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 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7.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擴大屏東都市計畫(60.09.
8.
之公三十二公園 用地,符合內政部87年6月30日台
9.
內營字第8772176號函規定徵收取得之 用地,其使用上有無相關法規之限制,應買人應先自行查明,拍定後其法律關 係由拍定人自理,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建物權利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 6條之2第1項,則有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注意。
10.
本件拍定後須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 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