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建物坐落於拍賣土地上,現由債務人居住使用,拍定後點交。
6.
本件拍賣之建物,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 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且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 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7.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係內埔擴大暨修訂都市計畫(69.5.16公告實施)住宅區,其使用上有 無相關法規之限制,應買人應先自行查明,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並不得主張瑕疵 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