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稱:1297地號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有建物即545建號建物坐落,經檢視建物有增建(後編為688建號建物),1297地號大門拆除,地上釘有鐵條數根,債權人代理人稱先前未見鐵條,地上堆放建物拆除後之水泥塊、鋼柱;545建號建物門窗毀損,部分牆垣遭拆除,惟主體結構仍未受破壞,可遮風擋雨,屋內設有電梯(亦遭破壞),各樓層地板及牆壁均有明顯破壞,屋內留有廢棄家具、拆除之水泥石塊、鋼筋。現為無人居住使用。卷內無影響交易情事之紀錄,惟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本件標的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等事項(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有無該等情事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6.
668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當事人與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如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7.
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又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又是否業經徵收或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不明,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六、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法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8.
土地屬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所稱之重劃區內耕地,毗鄰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優買順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9.
拍賣建物為農舍,投標人資格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投標人投標時應提出:
10.
稅捐稽徵單位開具投標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
11.
投標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
12.
投標人切結無自用農舍文件。另實施建築管理農業用地上有合法房屋而無法提供使用執照影本者即認定該房屋為農舍。
13.
本件1297地號土地依登記謄本之記載:「農業發展條例民國89年修正後取得農地興建農舍,使用執照核發日期:100年7月7日(依據彰化縣秀水鄉公所100年7月7日彰秀鄉建字第1000008219號函辦理登記)使用執照:
14.
彰秀鄉建字第0008219號」,此部分應由拍定人查明注意使用現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