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之建物,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查訪函覆,查封之建物,現場無人回應。本件係拍 賣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 點交。
7.
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六、查封之建物佔用他人之土地,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日後若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 地,與本院權責無涉。
8.
上開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對坐落土地之建物有優先承買權。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 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
10.
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 (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 (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