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5年4月28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21地號土地上有門牌為 淡水區下圭柔山
5.
17號及17號建物後方之無門牌磚造房屋占用,且有 門牌為淡水區下圭柔山16-
6.
16號建物部分占用,以及位於路燈定位編號41529 4之路燈旁之無門牌橘紅色鐵皮屋、白色鐵皮屋占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 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7.
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建物所有權人及其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占 用問題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8.
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221地號土地上有4棟登記建物,且於新北市建管系 統便民服務資訊網查詢,該土地為067淡(農)建字第00003號建造執照(67淡鎮 使字第00030號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請應買人注意。
9.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又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14.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5.
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 規定之證明文件。
16.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 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