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5年6月3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378-7地號現況為雜樹 林,有路可達;另依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東北側臨約2公尺寬之產業道路, 西南側臨約2公尺寬之產業道路(惟較少出入,有長些雜草較不易通行),使用現 況為部分芒果樹、部分雜木林;惟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又本件 係因債權人行使抵押權而僅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 交。
6.
本件不動產共分九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 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7.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 行查明,審慎投標。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