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5年6月3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378-4地號現況為雜樹 林,有路可達;另依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東北側臨約2公尺寬之產業道路, 西南側臨約2公尺寬之產業道路(惟較少出入,有長些雜草較不易通行),使用現 況為部分芒果樹、部分雜木林;惟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又本件 係因債權人行使抵押權而僅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 交。
2.
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 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 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 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許嗣後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