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經法院民國115年1月16日假扣押查封,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760地號土地 上搭建黑色棚架,其餘為雜草地;又經法院115年4月10日現場指界,據地政人員指界 稱1760地號土地上有菇寮,其內太空包已發霉,似已未經營,部分為雜草空地。另依鑑 價報告記載,1760地號土地上部分有溫網,部分為雜草空地。
3.
本件拍賣標的債務人應有部分為全部,倘1760地號土地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且現 仍然合法占有者,債務人或第三人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本公司或法院提出合法占用權源之證 明文件,則本件為不點交,否則拍定後依查封時之現況點交。
5.
本件拍賣標的經法院民國115年1月16日假扣押查封及115年4月10日現場指界,據地 政人員指界稱編號1土地未臨路,其上部分有香蕉樹數棵、部分為雜樹及雜草空地,編號 2土地為雜樹林,編號3土地為雜樹林,位於陸橋及高速公路交叉處,未臨路。
6.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該土地上之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 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地上物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 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及投標人注意。因查無分管契約,且債務人 於其上亦無實際占用之範圍,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