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 管契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土地
6.
155地號土地現為巷道,156地號為拍賣建物 坐落土地,拍賣房屋827建號於廚房旁之陽台處有遮陽棚小部分增建,查封當時據債權人代理人 稱,拍賣建物827建號現住人為向債務人購買房地且已付價金,惟尚未完成過戶手續之買受人。 本件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7.
拍賣之建物是否為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嚴重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等特殊情 事,投標人應自行至現場附近詢查,以為投標之參考。 六、未保存登記建物或增建部分,得標人後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增建或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且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 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