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戊標分別拍賣,總價應達到底價,以總 價最高者得標。
2.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 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 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3.
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 意。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本件係屬林地,依土地法第17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 條規定,外國人及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 資之公司,均不得投標,但外國人合於外國人投資條例第16條第2款之規定經行 政院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證明文件。
4.
本標屬原住民保留地,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 管理辦法第18條,投標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始得應買,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 標單內併附原住民資格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