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於民國115年4月20日現場查封時係人車無法到達之處,依空照圖 所示其上為雜木林,此供投標人參考,其最確切之現況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 意。本件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3.
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 意。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本標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 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 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於投標單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