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戊標分別拍賣,總價應達到底價,以總 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 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4.
本件標的於民國115年4月20日現場查封時,其上有種植西瓜等瓜果類作 物,部分為蘭陽溪河床,部分為道路邊坡,上有雜木林,此供投標人參考,其 最確切之現況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於 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 之最新公開資訊,以資參酌評估。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已提供興建農舍或有法令及行政之使用上或其他限 制,並應查明查明有無未清繳之工程受益費,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 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6.
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 意。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本標為耕地,依民法第460條之1及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耕作地出租 人出賣耕作地時,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
8.
本標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 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 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於投標單內。
9.
本標屬原住民保留地,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 管理辦法第18條,投標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始得應買,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 標單內併附原住民資格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