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戊標分別拍賣,總價應達到底價,以總 價最高者得標。
2.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 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 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3.
本件標的於民國115年4月20日現場查封時,部分為道路,餘為雜木林,此 供投標人參考,其最確切之現況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拍定後按現況 點交。
4.
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 之最新公開資訊,以資參酌評估。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已提供興建農舍或有法令及行政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並應查明查明有無未清繳之工程受益費,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 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投標。
5.
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 意。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本件係屬林地,依土地法第17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 條規定,外國人及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 資之公司,均不得投標,但外國人合於外國人投資條例第16條第2款之規定經行 政院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證明文件。
6.
本標屬原住民保留地,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 管理辦法第18條,投標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始得應買,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 標單內併附原住民資格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