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現況上112地號為道路,108地號為32建號之基地,32建號 現無人居住使用,有無使用或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6.
112地號之土地為道路,無簡化共有關係之必要,依目的性限縮解釋,112地號土地共有人 無優先承買權。
7.
108地號之土地及32建號之建物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若上開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全部標的一同承買。若108 地號之土地及32建號之建物共有人均主張優先承買,則建物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土地 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六、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