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1312建號建物經本院函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協助調查,以114年12月 26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43037649號函覆現為第三人簡慶芳(即建物共有人之
3.
居住使用,惟 未提出合法占有使用權源租賃或分管契約等,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 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1年7月26日北市消調字第1113029808 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1年7月28日會輻字第 1110010518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 局114年12月26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43037649號函覆,經查訪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 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1年7月27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16159147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 震損建築物,惟該建築物是否有海砂屋或震損等異常情形,仍應依實際鑑定結果為準。另債權 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 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5.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另依民法物權 篇施行法第8之5條第5項規定,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依第2項規定有分離出賣之情形 時,其基地之所有人無專有部分者,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前項情形,有數人表示優 先承買時,以抽籤定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再參照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第 6項但書之規定,建物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