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1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即共有人徐文彬稱3083建號為地下室,與545 建號有內梯相通,地下室空間由545建號所有權人專用。3083建號另有門可通往大樓水塔。545 建號及3083建號目前均由徐文彬及其家人使用,拍定後點交。
3.
3083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 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8月28日北市消調字第1143016347號函覆, 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4年9月5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 1143074603號函覆,經查訪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8月29日 北市都建使字第1146038990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惟該建築物是否有海 砂屋或震損等異常情形,仍應依實際鑑定結果為準。
5.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準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 抽籤定之。(最高法院98年度第6次民事庭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