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執行人員於民國114年12月8日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據稱147地號土地位 於新北市坪林區北宜路七段51號建築物,部分為建築物佔用,部分為雜木林; 157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坪林區北宜路七段51號建築物東北方約85公尺處,其上 為雜木林;163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坪林區九芎坑1號建築物北方約220公尺處, 其上為道路與雜木林;490地號土地部分位於新北市坪林區九芎坑1號建築物部 分為建築物佔用,部分為雜木林,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皆為 保安保護區,因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 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 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 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 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 買受或承買。
5.
490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 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 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第6款之規定,其順位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 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