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均為仁愛三路89項巷尾旁之雜樹林,近鐵道旁。又 據鑑價報告所載及債權人具狀陳報,本件土地部分為水溝,且完全未臨路。本 件土地上地上物均非拍賣範圍,土地實際範圍(鑑界)由拍定人自理,均請投 標人注意。本件土地拍定後依地政人員目視現況點交。
6.
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社頭都市計畫(63年8月3日發布實施)之綠地(公 共設施保留地;私有土地取得方式:徵購。536地號)、住宅區(537地號); 日後有變更之可能,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7.
本件土地(權利範圍)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本件為變賣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 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