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115年5月13日之查封筆錄,該屋現由債務人之舅舅居住使用,債務人未居住使用,且其 舅舅表示該房屋係由其建造並已居住使用30餘年,並非債務人所有,屋內有神明廳供奉神明及 祖先牌位,有嚴重漏水(屋內牆壁有滲漏水)、屋外走道有地震受創情形,拍定後不點交,又 如拍定後就系爭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歸屬如有爭議,應由拍定人與現占有人以實體訴訟解決 之,請投標人注意。另債務人舅舅表示系爭房屋有與地主間之拆屋還地糾紛訴訟,地主已勝 訴,請投標人注意,日後是否將遭遇拆除風險。又前次執行在場人表示該房屋為海砂屋、有因 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等情,另該房屋是否為輻射屋則不清楚,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再自行查明釐 清。另據鑑價報告指出,該建物整體屋況差,生活機能不便,請投標人注意。又本件標的建物 係屬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本院權利移轉證書逕向地政事務所為所有權移轉登 記,且該建物日後可能有遭主管機關或被他人訴請拆除之虞,拍定人應自負遭受拆除之風險。 又本件標的建物係佔用他人土地,其占用土地之使用權源不明,日後可能有遭主管機關或被他 人訴請拆除之虞,拍定人應自負遭受拆除之風險,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處理,且本件拍賣標的不 含座落土地,請投標人注意。另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通知,本件增建部分屬整幢違 章增建,為既存違章建築,已拍照建檔列管,關於相關違建拆除事宜投標人應再自行向該單位 查詢確認,請投標人注意。
3.
本件標的建物所占用之土地所有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民法第426條之
4.
第4 60條之1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拍定人須待被占用之土地所有權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 後,方得確定拍定,其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又被占用土地之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 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購買 之土地所有權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或共有人就該剩餘 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5.
拍定(應買、承受)人就拍賣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故投標 (應買、承受)人於投標前應務必親自再行前往查明釐清,投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