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於民國114年4月1日函覆,325建號建物現為空屋,無人居住。 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7.
優先承買權:一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二建物坐落之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 其優先權優於建物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