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房屋於本院現場查封時無人應門,經會同員警開鎖進入。屋內有水有電、有家具擺設 及生活物品,應有人居住,有設置神明桌但無供奉神明及祖先牌位,客廳桌面經放置第三人之 水電帳單及一封債務人之私人信件。屋內與綠色鐵皮倉庫相連,倉庫經放置機車一台,另經堆 置雜物。據估價師稱目視無漏水壁癌,無油漆剝落。復依鑑價報告記載,室內規劃為4房2廳1廚 1衛,現場情形研判為自住使用,勘估標的另擴充一室鐵皮屋,現況為儲藏室;建物外觀頗為新 穎,經採觀察法推定屋齡為5年,外觀及屋況現況良好。
6.
本件拍賣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 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 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7.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 無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賣建物之基地所有權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亦有優先 承買權。
8.
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本市瑞芳地政事務所115年6月9日新北瑞地登字第11 56085186號函檢附案址建物測量成果圖所示之未登記部分,如其欠缺合法範疇之依據,且經核 屬違章建築者,爰依建築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及本市違章建築處理原則等建管法令予以處 理,且權利人並應自行承擔相關之拆除風險」。
9.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 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 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 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 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