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建物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債權人代理人、估價師、地政人員、員警、鎖匠到場,因敲 門無人應門,由鎖匠開鎖進入,有內梯通往二樓,二樓有神明廳及祖先牌位,二樓有室內梯通 往三樓,天台無增建。因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705建號建物佔用土地 之使用權源不明,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風險,不得異議。1823建號係未辦保登記建物,得標人 應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
3.
本件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土地所有人如符合 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426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建物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4.
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 形」,經本院函詢相關單位,新北市消防局函覆,未曾受理該址火災案件;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 覆系爭建物未列管於
5.
403地震之地震受創建築物,截至115年2月9日為止,新北市高 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申請報備案件清冊中,尚無該建築物申請資料;核能安全委員會函覆系 爭建物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函覆查無相關報 案資料,無法證明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情事。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於拍定前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