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估價報告書及執行筆錄記載,拍賣土地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為集合式住宅之基地使 用,拍賣建物位於鋼筋混凝土造5層樓房內之3樓,據債務人前婆婆稱建物無配置車位,車位是 抽的,有管理費每月600元,經本院於115年9月10日前往拍賣建物所在社區詢問管理員結果,拍 賣建物內之住戶業已搬離,因本院無從查知正確之占有使用情形,故若拍定後無他人主張正當 占用權源,且無依法不得點交之情形,則拍定後建物得點交。又債務人前婆婆稱建物無海砂 屋、輻射屋、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惟實際上是否有海砂 屋、輻射屋、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 行查明,審慎投標,以免受損,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 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六、集(居)合式住宅:基地、公共設施(含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7.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 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35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 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請應買人注意。
8.
債務人有、無積欠大樓管理費用及其數額暨拍賣不動產是否確實附有停車位及其實際位置 與債務人使用權之有無,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執該事由請求 增減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