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4年11月11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49地號土地位於以電桿大 豐幹28為基準之同側西南方270公尺山坡地,目視所及為雜木林。據鑑價報告記 載,449地號土地未臨路,另有部分為旱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 自行查明注意。
6.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7.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 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六、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8.
拍賣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18日第一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 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