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18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60地號為道 路,房屋1樓車庫堆滿雜物,內有未繫圈繩犬隻,鄰居僅稱債務人晚上會回來,據債權人陳報之 照片所示,本件標的屋內雜物甚多,有多處油漆剝落。又據債權人陳報僅得知債務人不定時返 回,本件標的使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另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房屋內部維護欠佳,請 應買人注意。
7.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第1546建號,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以下情形請應買人特 別注意,於應買前應綜合考量相關風險:
8.
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 之危險。
9.
又此增建物之面積係依地政機關現場測量所得,實際面積、是否占用鄰地等事,仍應以現 場狀況為準,拍定人不得以其面積不符或遭鄰地所有權人主張權利而請求撤銷拍定。
10.
增建部分占用鄰地(462地號),且權屬非債務人所有,鄰地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占用之 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鄰地所有權人自行協商解決相關問題。 六、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民國110年10月29日)之第 一種住宅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 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11.
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115年3月21日園警分刑字第1150010536號函所載,由於警察 機關係針對治安事件進行偵處,有關不動產物件有無發生自殺或他殺情事,警察機關現無對相 關處所建立資料庫可供正確查詢。經轄區派出所警員查訪,據附近住戶表示,本件標的址未曾 發生非自然死亡案件,再查刑案現場96年迄今亦無限關現場勘察紀錄。
12.
據桃園市政府消防局115年3月10日桃消指字第1150008101號函所載,經查該局無接獲本件 拍賣地址相關火災報案紀錄。
13.
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 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 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 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 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4.
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 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 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 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5.
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