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在場之家屬稱債務人為其孫子,但未住於此處,房屋有無特別影響交 易情事及其他使用情形不明。房屋旁之雨遮似非建物所延伸搭建,故非在測量範圍,惟實際建 物之範圍仍以實體認定為主。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判斷,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僅拍賣建 物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又本件僅拍賣建物,建物坐落之土地非債 務人所有亦非屬本件拍賣標的範圍,且建物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
6.
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 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 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 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 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7.
本件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 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另本件增建物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 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 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8.
如土地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 且其權利優先於建物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