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4年7月21日本案查封時,柯玉晏在場稱本件拍賣建物自住,且無足以影響交易之 特殊情事,又本院於115年1月6日另案查封時,因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敲門無人回應,又 債權人於115年1月12日查報本件拍賣之房屋由柯玉晏、柯玄洺即柯鈜薰、債務人之母親居住使 用,並無出租事實。嗣本院於115年1月23日現場會測查封增建部分(即暫編2800建號),地政 人員表示本件建物的
3.
二樓後半部和三樓均為增建。柯玉晏在場稱房屋由其和家人居住,房 子有漏水,經執行人員檢視發現本件拍賣之建物的三樓前半部為神明廳,後半部為飼養寵物之 空間,且三樓天花板有漏水痕跡,部分區域已無天花板,可見到鐵皮屋頂。以上等情,本院不 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9.
增建部分即暫編2800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 請求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
10.
建物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不明(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 自然死亡情事),投標(應買、承受)前請自行查明慎重考慮投標應買,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 以影響交易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陳報到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拍賣標的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 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