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分別標價,按標別拍賣。如其中部分拍定之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 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後,已足清償債權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 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定。
4.
92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271地號土地為空地,121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用 地、部分為和睦路一段417巷21號三合院房屋占用,占用權源不明,且土地未經 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建物與占用土地間之法律關係應由應買人自行查明。
5.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來函稱92地號土地經查為有109年第00922號、105年 00960號等2筆建造執照不計入法定空地之私設通路範圍,惟實際範圍應以地政 機關鑑界測量為準等語。 六、
7.
本標別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 因本件為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所共有之各筆標的一併 承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應買人應注意如 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可能僅取得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標的。
8.
121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2條規定者, 其對121地號土地亦有優先承買權,且優先於土地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