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共有人之一在場陳稱,建物
5.
3樓作 為其主持之「順濟宮」使用,1樓後方為其與家人居住使用,債務人未共同居住於該屋,建物1 樓有漏水、3樓增建有因地震受創,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留意有無上開影響交易情事。
6.
本件均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就其所共有之 標的物有優先承買權。惟本件係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依本件拍賣條件以就 該標別之全部拍賣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
7.
建物2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 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規定,拍賣不動產之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於投標前實際前往標的物所在地察看並探訪其現況,慎重決定是否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