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4年11月27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825-9地號上有建物(無門牌)佔用,其餘部分為空地,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3.
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7.
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就建 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六、分標拍賣: 債務人胡燈華部分,分甲、乙、丙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 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 停止拍賣,縱使拍定,本院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