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4年11月27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829地號上現況為景 觀樹木、駁坎,部分為私設道路、830地號現況為雜草雜樹、部分為私設道路, 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3.
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4.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 點交。
8.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 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 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 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六、分標拍賣: 債務人張賢吉部分,分
9.
4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 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 停止拍賣,縱使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10.
本件拍賣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 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 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