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4年11月27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672地號上有建物(門牌:南片山下5 1號)(即
2.
39建號),入口有鐵門、短期植摘、一個水井、其餘為空地,惟仍應以實測為 準。
3.
本件土地為717地號土地之供役地,拍定後不動產役權隨同移轉,需役地與供役地間之相關 事宜(包括但不限於期間、方式、應負擔或享有之權利義務、使用限制、金錢或非金錢對價關 係等等),應由應買人自行查明清楚後參與投標,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 人注意。
4.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9.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 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 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六、分標拍賣: 債務人張賢吉部分,分
10.
4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 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使拍定,本院亦得 撤銷。
11.
本件暫編39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拍定後不得持權利移 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
12.
本件拍賣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 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 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
13.
本件拍賣之建物為農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定及行政院農委會96.2.13 農水保字第0 961848111號函釋,其應買人資格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故應買人於投標時應一併檢具: 1.稅捐稽徵單位開具之應買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正本、2.上揭清單所示房屋之使用執照 影本、3.無自用農舍切結書正本等文件,並將之一併投入標匭,否則,其投標為無效,請應買 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