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7日現場查封,債務人及其家屬在場稱建物均為自住 使用,422建號與423建號
4.
423-1建號併同拍賣)並互相連 通,423建號之三樓客廳為神明廳,有祖先牌位。屋況均尚可、無漏水、非自然死亡等情事。據 鑑價報告稱28-1地號上坐落2筆建物(即本件
5.
423建物)、28-3地號現為門前道路使用。另據 地政人員指界稱487-16地號土地為雜草地,另有雜物堆置其上。
6.
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 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 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11.
本件28-3地號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六、本件執行標的第28-1地號土地有地上權設定,拍定後隨同移轉,地上權不塗銷。
12.
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 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