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為集合式住宅之社區內共用道路,編號1建物1樓前後均 有增建、3樓後方有增建。又據債務人在場稱:系爭建物係由其自住,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另 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函稱:經訪查鄰局,系爭建物於十年前曾有燒炭自殺事件。應買 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除編號1土地外,餘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7.
編號1土地係集合式社區住宅之共用道路,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六、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4年度司執字第92166號第二次拍賣底價。
8.
編號2建物為編號1建物之附屬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部分,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有違反建築 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且其實際面積及坐落 位置可能因測量方法而有誤差,應買人請特別注意並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之增減 或位置偏移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 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