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建物為共有人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4.
3樓占用鄰地1050地號土地各9.32平方公尺,建物門牌號碼為共用,建物為 位於懸掛中正路68號建物之後方水泥三層建物。
11.
土地共有人,若主張優購須土 地與建物一同合併承買。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之建築物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12.
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依標別次序開標。另於賣得價金扣除稅 賦後,足以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