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除標別3建物未設定抵押權外,其他拍賣標的之抵押權及限制登記於拍定後塗銷。
7.
拍賣建物1現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拍賣後點交。建物3為溫室,目前堆置雜物閒置中。部分土地空地,部分種植香蕉。另依現有資料無從得知建物是否非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時有無損壞,及屋內有無非自然死亡之情事,然建物是否有上開重大瑕疵足以影響交易,仍應由應買人自行查證、評估,買受人對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土地如須點交,依現況點交。六、附表編號2之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有部分建物(面積19‧71平方公尺)占用鄰地(地號
8.
上,使用權源不明,應買人應自行瞭解,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或鄰地所有人主張拆屋還地,則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9.
本件拍賣建物1為農舍,投標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應買時須檢具
10.
稅捐稽徵單位開具申請人之最新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
11.
申請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
12.
申請人切結無自用農舍等文件,俾供審查,符合資格者,使得參與投標。
13.
本件拍賣土地為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14.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