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5年5月20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742─10地號土地為建物坐落之基地;742─5地號土地為社區道路用地。另據債務人在場稱:建物係自住,頂樓出租予第三人裝設太陽能板。經檢視為四樓透天厝,頂樓有裝設太陽能板。一樓前方有增建。
3.
依鑑價報告所載,建物為鋼筋混凝土造3層樓,現況為住宅使用。
4.
上開建物頂樓之太陽能板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5.
建物拍定後,除第三人裝設太陽能板相關設備部分不點交外,其餘部分依現況點交。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10.
拍賣之不動產為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列之集居地區,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暫編第359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且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