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拍賣土地相鄰,部分有三合院磚造平 房坐落、部分為空地、部分種植樹木。據債權人之代理人稱拍賣土地係共有人 使用、未出租。前開建物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 人自理。且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債務人亦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 交。
7.
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 以上願優先承買者,按各主張優先承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又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另土地上之建物所有 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者,並提出相 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等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僅單純建物所 有權人則無優先承買權)。 六、依彰化縣二林地政事務所函知,編號
8.
2土地地籍圖計算面積分別約為1,2 30平方公尺、1,106平方公尺,與登記面積不符,且均已超出法定容許範圍,其 實際面積應以實地測量為準。應買人請自行評估注意上述事項,債務人及應買 人不得嗣後以面積變動拒絕應買、請求撤銷拍定或增減價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