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別拍賣之325地號土地有水泥圍牆及圍牆內數棟建物、圍牆外白色鐵皮建物坐落,本標 別標的為水泥圍牆內之41建號建物及65棟次附屬建物,另水泥圍牆及圍牆外獨立白色鐵皮建物 未於本次併同拍賣。本標別拍賣之41建號建物及65棟次建物,經債務人提出租賃契約並陳報三 層樓建物之第一層樓3間房間出租與第三人李○衛使用,租賃期間自113年5月1日起至123年4月3 0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7,500元,並由承租人欲先繳納租金60萬元。另經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 局蔦松派出所派警查訪,二度查訪均無人應門。拍定後,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除325地號、41建 號建物之一樓不點交外,41建號建物之
4.
本標別拍賣之65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築,坐落於本標別拍賣之同段325地號土地 上,債務人陳報未出租他人,拍定後增建部分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5.
本標別拍賣之325地號土地,經查有農地套繪暨申請建築農舍紀錄,處分上受相關法令限 制,請應買人注意。
9.
本件分2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 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 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10.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設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六、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有農業發 展條例之適用。應買人如為私法人,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及第34條之規定,提出經許可取 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11.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農地,其耕地之承租人、現耕他共有人、毗鄰耕地現耕所有 人,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又應買人或承受人對同標別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另因本標別 之土地與建物須合併拍賣,故行使優先承買權者須就本標別全部標的一起優先承買。
12.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有無因天災影響,而改變土地之地形、地貌、面積或建物之坐落與 結構等事項,或因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造成面積改變,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又本件 所拍賣之不動產於執行查封時未經鑑界,拍定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