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金拍 115彰金職日116

彰化縣鹿港鎮謝厝巷14之13號

特拍 不點交 待拍
1,029.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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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11/6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11/25 週三 上午 10:30
案件種類:
農舍
總底價:
1,029.2萬
保證金:
205.8萬
總坪數:
46.8坪
坪單價:
22萬/坪
持分地坪:
1,160 坪
公告建坪:
46.8 坪
總現值:
1,504.1 萬
拍後增值:
562.1 萬
主建坪:
35.4 坪
增建坪:
11.4 坪
其他內容:
鋼筋混凝土/3層
陳廣田
陳廣田
法拍專員
經紀業:群義房屋 尚順加盟店 金莎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地 址:苗栗縣頭份市尚順路3號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6)
1.
彰化縣 鹿港鎮 東昇段 942地號,面積 335 m2,持分 1/18,14.9 萬
1.
彰化縣 鹿港鎮 東昇段 940地號,面積 2,833 m2,持分 1123/8499,116.3 萬
1.
彰化縣 鹿港鎮 東昇段 962地號,面積 1,720 m2,持分 1/1,400 萬
2.
彰化縣 鹿港鎮 東昇段 944地號,面積 335 m2,持分 1/18,14.9 萬
2.
彰化縣 鹿港鎮 東昇段 963地號,面積 1,686 m2,持分 1/1,392.3 萬
3.
彰化縣 鹿港鎮 東昇段 945地號,面積 310 m2,持分 1/18,3.6 萬
建物 (2)
1.
彰化縣鹿港鎮謝厝巷14之13號,建號 02120-000,持分 1/3,65.6 萬
地面層:114.63二樓層:114.63三樓層:114.63梯間:7.17合計:351.06 (鋼筋混凝土造3層農舍)
2.
彰化縣鹿港鎮謝厝巷14之13號,建號 02780-000,持分 1/3,21.6 萬
合計: 陽台:107.23雨遮:5.9合計:113.13
法院筆錄 (38)
2.
查封時,
3.
963地號土地上有鐵皮屋堆置物品,其餘為空地。另據鑑價報告記載,
4.
963地號為廢棄之養殖魚塭,並有部分鐵皮建物坐落占用。建物及地上物非在拍賣之 列,建物及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土地占有使用情形不明,拍定後 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5.
土地編定使用種類:
6.
963地號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其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 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 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
7.
963地號土地屬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所稱之重劃區內耕地,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 人亦有優先承權。惟如有多位權利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其優先順序:出租耕地之承租人、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8.
現耕所有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請一併提出:
9.
鄉公所出具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 明書、
10.
村里長出具之土地所有權人自任耕作證明書、
11.
現耕農地照片。
12.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本件分3標分別拍賣,如其中1標或數標拍賣所得價金,扣繳稅捐後,足敷清償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拍定前到場 或具狀指定應拍賣或拍定之標的,否則即由法院逕裁量指定。投標人或拍定人對前開指定 或裁量結果不得異議。
14.
據地政人員指界及鑑價報告記載,940地號土地有拍賣建物坐落,2120建號建物為鋼筋混 凝土造3層樓之獨棟建物,建物屋齡約35年,為農舍,住家使用,屋側有圍牆,房屋
15.
三層圍繞建物,四周之陽台為增建(即暫編2780建號);另940地號土地上尚有非本 案標的之第三人建物多棟坐落。據債務人之弟弟在場稱,建物現無人居住,偶爾會回來收 信。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且土地及建物是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
16.
土地編定使用種類:940地號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其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 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 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
17.
2120建號建物為農舍,投標人資格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投標人投標時或投標後應提 出:
18.
稅捐稽徵單位開具投標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
19.
投標人房屋財產歸戶 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
20.
投標人切結無自用農舍文件。另實施建築管理 農業用地上有合法房屋而無法提供使用執照影本者即認定該房屋為農舍。
21.
2780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 記。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負遭拆除之風險。
22.
940地號土地屬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所稱之重劃區內耕地,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亦有 優先承權。惟如有多位權利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其優先順序: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 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六、現耕所有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請一併提出:
23.
鄉公所出具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 明書、
24.
村里長出具之土地所有權人自任耕作證明書、
25.
現耕農地照片。
26.
土地及建物共有人均有依本拍賣條件全部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惟拍定人如不同意,共有人 僅得就其全部共有之土地或建物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
27.
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66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第21號之見解,如土地與房屋 之共有人各不相同,而均主張優先承買時,基地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應以房屋共有人有 優先承買權。
28.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29.
本件分3標分別拍賣,如其中1標或數標拍賣所得價金,扣繳稅捐後,足敷清償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拍定前到場或具狀指定應拍賣或拍定之標的,否則即由法院逕裁量指定。投標人或拍定人對前開指定 或裁量結果不得異議。
31.
查封時,
32.
945地號土地上有多棟第三人建物坐落,部分為空地,部分為巷道使 用。另據鑑價報告記載,942地號部分為空地,部分為磚造建物坐落,944地號部分為空 地,部分為磚土造建物坐落,945地號部分種植果樹,部分為空地或雜草地。第三人建 物、作物及地上物非在拍賣之列,第三人建物、作物及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 定人自理。且土地是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
33.
土地編定使用種類:
34.
944地號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945地號為特定農業區農牧 用地(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5.
945地號土地其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 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
36.
945地號土地屬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所稱之重劃區內耕地,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亦有 優先承權。惟如有多位權利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其優先順序:土地現耕共有人優先,毗鄰 耕地現耕所有權人次之,土地共有人再次之。
37.
現耕所有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請一併提出:
38.
鄉公所出具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 明書、
39.
村里長出具之土地所有權人自任耕作證明書、
40.
現耕農地照片。六、土地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全部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惟拍定人如不同意,共有人僅得就其 共有之土地行使優先承買權。
41.
本件分3標分別拍賣,如其中1標或數標拍賣所得價金,扣繳稅捐後,足敷清償債權總額 及執行費用時,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拍定前到場 或具狀指定應拍賣或拍定之標的,否則即由法院逕裁量指定。投標人或拍定人對前開指定 或裁量結果不得異議。
土地增值 (6)
1.
彰化縣 鹿港鎮 東昇段 942地號
335 m2 × (1/18) × 6,200 元 - 14.9 萬元
= -3.4萬元
1.
彰化縣 鹿港鎮 東昇段 940地號
2,833 m2 × (1123/8499) × 3,900 元 - 116.3 萬元
= 29.7萬元
1.
彰化縣 鹿港鎮 東昇段 962地號
1,720 m2 × (1/1) × 3,900 元 - 400 萬元
= 270.8萬元
2.
彰化縣 鹿港鎮 東昇段 944地號
335 m2 × (1/18) × 6,200 元 - 14.9 萬元
= -3.4萬元
2.
彰化縣 鹿港鎮 東昇段 963地號
1,686 m2 × (1/1) × 3,900 元 - 392.3 萬元
= 265.2萬元
3.
彰化縣 鹿港鎮 東昇段 945地號
310 m2 × (1/18) × 3,900 元 - 3.6 萬元
= 3.1萬元
鄰近待拍
2026/11/18
2拍 不點交
15.2 坪 / 50.5 萬
2026/11/11
2拍 不點交
17.1 坪 / 8.9 萬
2026/11/18
3拍 不點交
38.7 坪 / 557.5 萬
2026/12/2
特拍 不點交
95.9 坪 / 133.1 萬
2026/12/2
特拍 點交
96.2 坪 / 133.1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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