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至現場查封測量時,債務人之子洪0良在場稱:建物現無人居住使用,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依地政人員測量結果2樓有增建(經測量暫編定為560建號),增建與原建物內部以牆壁區隔,但以門相通,無獨立出入口;626─1地號土地坐落標的建物門前角落,亦為基地一部分。嗣經債權人具狀陳報,執行建物現由債務人占有使用中,無第三人占用或占有情形不明之情形。本件拍定後按現況點交,如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法院得不點交。
3.
拍賣標的編號2建物(暫編560建號)為編號1建物(535建號)之增建,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8.
626─1地號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9.
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規定,拍賣不動產之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實際前往標的物所在地察看並探訪其現況,慎重決定是否應買。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六、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626地號土地為商業區;626─1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應受土地法第93條規定「依都市計畫已公布為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得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