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2.
本件建物於106年12月4日履勘時,無人居住使用。但第三人立大基金會於民國114年6月13日陳報為此不動產不定期限承租人,為債權人所不否認。且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 偵字第4195號、4715號、5793號及6621號刑事案件涉及本件不動產占有糾紛,請投標人注 意。
3.
因本院另案111年度司執字第17175號執行事件拍定與本件不動產相鄰之冬山鄉冬山路五段3 59號7樓房屋,發現與本件不動產已有打通使用之情形,因無從確定使用範圍,故本件拍定 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