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本院106年12月1日查封筆錄記載,本件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部分由債務人及其家人自住 使用,且經債權人陳報兩棟建物之一二樓內部有門相通。
2.
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07年3月2日楊警分刑字第1070006139號函查報,債務人之弟陳稱本件 建物為債務人及其家屬占有使用。
3.
依本院107年8月30日執行筆錄記載,本件建物現仍由債務人及其家人使用居住。
4.
依本院108年度執事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本件建物現仍由債務人及其家人居住使用。
5.
本件建物之部分曾經第三人陳稱由其買得並另出租使用,惟經本院107年8月30日執行筆錄 記載及本院108年度執事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認定,本件建物仍為債務人所有且為債務人及其家 人居住使用。 六、本件建物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110年7月16日楊警分刑字第1100022067號函檢附之 房屋現況調查表,現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
6.
本件建物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114年4月28日楊警分刑字第1140013934號函檢附之 房屋現況調查表,現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且兩棟建物二樓皆有漏水情形。
7.
據債權人於114年6月9日陳報,其於同年6月6日至標的現場查訪,建物外觀、形式無明顯改 變,經詢問屋內住戶,其表示建物現仍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使用。
8.
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 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 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 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 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9.
本件不動產第1172地號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11.
718建號,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以下情形請應買 人特別注意,於應買前應綜合考量相關風險:
12.
拍定人就此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 被拆除之危險。
13.
債務人就此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部分前曾與第三人成立買賣契約,請應買人自行注意並衡 酌考量,拍定後不得因遭第三人主張權利而聲請撤銷拍定或聲請減少價金。
14.
又此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面積係依地政機關現場測量所得,拍賣範圍亦以地政機關測量成 果圖所測繪之範圍為準,逾測量範圍之部分均非在本件拍賣之範圍。又其測量之實際面積是否 有計算上之落差、是否占用鄰地等事,仍應以現場狀況為準,拍定人不得以其面積不符或遭鄰 地所有權人主張權利而請求撤銷拍定。
15.
第718建號部分佔用鄰地第1165地號,占有使用權源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注意。又如符合 租地建物之情事,則出租人就第718建號之部分有優先承買權。如經第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拍 定人就其餘部分不得拒絕應買。 六、依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6年12月8日桃都行字第1060038513號函,本件土地為非都市土 地,目前非屬依都市計畫法第81條所指新訂都市計畫或擴大都市計畫而先行劃定地區範圍及實 施禁建之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