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標的667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深坑區北深路1段131號 建物大門右側5公尺處之雜木林地,其上無建物坐落;標的658地號土地位 於前開131號建物大門左側之雜木林地,部分土地為131號之1及129號建物 所占用,嗣經建物所有人林世昇(131號之1建物)申請鑑界測量確認無占用 情形、建物所有人葉敏添(129號建物)提出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取得之空拍 圖照,其所有建物無占用債務人所有之土地等情;標的917地號土地位於深 坑區北深路1段152號建物之南方空地,其上有廢棄物及鐵皮,部分土地被 152號建物占用,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12年6月19日新北警店刑字 第1124077272號函覆,該建物現由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標的916地號 土地位於前開152號建物之北方雜木林地,其上佈滿竹林;標的502地號土 地為門牌號碼深坑區北深路1段33號、35號建物所占用,另建物左側後方之 雜木林地亦為502地號之範圍,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12年6月19日 新北警店刑字第1124077272號函覆,33號建物為土地共有人黃富士所有; 標的140地號土地位於深坑區北深路1段33號、35號建物之前方道路及前開 建物間之長條形空地。標的
2.
916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一 般農業區之農牧用地;標的502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之甲種建 築用地;標的140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之交通用地。
4.
916及917地號土地為一般農業區之農牧用地,按 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點規定,該地為耕地,次按同條例第33條規定: 「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 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注意。
5.
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其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且建物之占有使用 權源不明,應買人須自行解決土地及其上建物之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 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 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 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 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 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6.
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 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