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112年9月12日執行筆錄記載,據地政人員指稱:
2.
1380-1地號土地相鄰,為門牌「立 人街83巷25號」建物之側邊道路,即「立人街83巷」巷口至上開建物旁之梯型道路用地。
4.
本件土地均拍賣其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又如 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 分。六、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 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 繳清事宜。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